让“秋菊们”少打官司多些和解
审前调解促和,既利于讼争双方利益最大化,又利于司法效率最大化,还利于社会效果最大化。不失为中国特色的“和谐司法”。社会转型加剧利益冲突,民事民商讼案骤增,基层法院工作量增速连年超过GDP增速,令基层法院疲于应付,带来一系列司法本身问题和外延的社会矛盾。最高法院近日召开全国法院调解工作经验交流会,再次敦促基层法院重拾“调解优先”原则,力求把更多民事民商讼案化解在庭审之前。审前调解制度作为当代中国司法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起源于上世纪的“陕甘宁边区时代”,被载入史册的“马锡五审案方式”就系审前调解制度的最初形态。新中国成立后,这一制度仍被延续,其间,各地还组建过松散的“人民调解员队伍”,这支队伍不但参与具体个案的调解,还被外延到城乡社区,参与邻里纠纷的调解。改革开放后,西方司法理念进入中国,有些好东西已被中国吸纳而植入司法实践,有些生搬硬套导致南橘北枳,譬如中国特色的审前调解制度,就两度被视作“有违现代法治原则”,是“低水平司法”而遭到贬损且在各地被不同程度“抛弃”。事实上,历代中国人处置人际关系和社会关系遵从息事宁人、以和为贵的处世哲学,该哲学的核心就是中庸之道。信奉此道者非到无路可走一般不愿意撕破脸皮。把中华传统文化之处世之道引入司法实践——审前调解即成为中国司法审理制度的辅助手段。通常,民事民商讼争往往因“气”和“利”所引起。“气”指咽不下一口恶气,拿今天的流行词叫“讨说法”;“利”指利益纷争或利益诉求,又叫“依法维权”。倘若一方为“讨说法”诉讼,从另一方的心态分析,一般乐意审前调解。尽管民事纠纷一经起诉意味着双方已撕破脸皮,若采取审前调解最终求取“和解”,则双方的面子可得到部分保全。相反,若直接走庭审程序,虽讨到了说法,但双方从此彻底决裂。倘若一方为“利”诉讼,审前调解一来相对保全了“缺理”一方的脸面,二来“有理”一方的合法诉求更能得到司法的实质保障。相反若“乌龟摔石板”硬碰硬,败诉一方若是原告,对法院心生怨恨;若是被告,则既失脸面又失“利”,往往遭致息诉难和执行难。如是,反复折磨当事双方不计,司法效率、司法口碑及社会和谐皆遭损害。由此可见,对一般的民事民商讼争,尽可能采用审前调解促和,既利于讼争双方利益最大化,又利于司法效率最大化,还利于社会效果最大化。不失为中国特色的“和谐司法”。既然好处多多,审前调解却一波三折好事多磨。依笔者上世纪90年代中期做*法线时所闻所见,问题出在诸多环节:一是相当数量的基层法官对既当“包公”又扮演“老娘舅”缺乏能力;二是受社会大环境制约,本只适用于民事民商讼争的审前调解,被不少基层法院滥用于刑事讼案。本来刑讼案件的起诉主体是代表国家的检方,但某些犯罪嫌疑人有“钱”或“权”的“背影”,审前调解被枉法的基层法院及法官滥用于“花钱买刑期”,致使刑事罪犯逃脱或减轻了司法打击,造成新的司法腐败,令百姓深恶痛绝。还有一种是“以调解拖延审判”,使讼案久拖不决,其危害受限篇幅不再赘述。可见,推进“审前调解”符合司法改革方向,但操作起来并非易事。 (鲁宁,媒体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