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心文物归属问题 更应关注挖祖坟现象
近日,河南宝丰一起因盗墓引出的文物归属纠纷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2011年4月,河南宝丰县郑氏兄弟曾祖父郑汝麒的墓被盗,盗墓者张某等人被警方当场抓获,随后经相关部门鉴定,张某等人盗掘的32件随葬品为清代文物,应被收归国有。但郑氏兄弟认为,陪葬品是从自己曾祖父的墓中盗出的,理应还给郑氏家族,因此将宝丰县公安局和文物局告上法庭。2012年10月10日,宝丰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据相关法律驳回了原告郑氏兄弟的诉讼请求,郑氏兄弟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14年5月26号,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支持一审结果。 墓葬物 是否能等同于 埋藏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若按照《民法通则》、《物权法》中的规则,所有权可以明确的埋藏物、隐藏物、遗失物,如果可以明确所有权人,在法律上来说,是应该归还所有权人的。但是 墓葬物 并不能等同于民法意义上所说的 埋藏物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室主任孙宪忠认为按照《文物保护法》的理解,对于 随葬品 这样一种事物,物品原来的所有人已经去世,后人的陪葬行为又可被认定为放弃了对 物 的所有权,那么,被挖出来之后,国家或集体就取得了所有权。 郑氏兄弟曾祖父墓葬物是不是文物? 2011年4月,张某等人因盗掘河南宝丰县郑氏兄弟曾祖父郑汝麒的墓葬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此次从郑汝麒墓中盗掘出的翠镯、翠扳指等32件随葬物品,经河南省文物委员会鉴定,属清代文物,其中七件为三级文物,其余为一般文物。 文物法对墓葬文物的归属权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文物保护法》第六条规定: 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什么是祖传文物?祖传文物又称传世文物,是指在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已经归个人或者其家庭所有,而在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又继续归该个人所有或者传承给其继承人的文物。由此可见个人所得的祖传文物是属于合法范畴的。 除了祖传文物外,民间收藏文物和个人获得文物的合法渠道又有哪些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 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收藏通过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一)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二)从文物商店购买;(三)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四)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祖坟随葬物显然不符合《文物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前四类个人可以获得的文物范畴,而对祖坟随葬文物的追索是否可划归第五种方式 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里呢? 其他合法方式 又有哪些呢?这些文物法律难题亟待解决,应不断细化相关法律制度,使之更具操作性,让因无主文物归属所带来的争端有确切的法律法规可依。 关心盗墓文物归属问题 更应关注挖祖坟现象 自古就有盗墓现象,在当今社会盗墓也很猖獗,盗墓贼被警方抓获的新闻频频曝光。如张某这类盗掘别人家祖坟的案件屡屡发生,甚至为找文物牟利而挖自家祖坟的人也不在少数:2006年初,西安市公安局破获了一起特大盗掘古墓葬案,追回了一百余件被盗的精美文物,经鉴定,其中有国家一级文物3件、二级文物11件、三级文物47件。由于涉案金额巨大,主犯吕富平等被判处死缓。让人震惊的是,据盗墓贼吕富平供述,被盗墓葬竟然是他们家族的祖坟;2007年,云南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腰街镇普文明等三人因在电视中看到有关古墓考古的节目后,竟打起挖坟盗墓的歪主意。挖别人家的不说,甚至连自家祖坟都不放过。他们在普家祖坟盗获提金耳环1对、玉手镯2只、银戒指2个、银三丝1副,后来被警方抓获
人死之后,入土为安。专家称,为求财或是别的原因掘别人家祖坟甚至挖自家的祖坟都违反了社会基本道德准则,应严厉制止,关心文物归属问题更应关注挖祖坟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