慢性乳腺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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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案例回顾肿瘤患者病理出现误诊,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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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年4月2日,原告孙某香,女,年9月12日出生,因左乳医院就诊,医院病理切片确诊原告左乳肿块为非特异性慢性乳腺炎,并对肿块做了切除手术。年5月29日在x医院经检查及病检确诊为左侧腋窝、纵隔淋巴结、左锁骨上淋巴结、胸骨、双肺转移癌。

医院会诊后,要求原告孙某香提供医院病理切片时保存的样本。原告丈夫赵医院,将年为原告做病理切片时所取样本借出,带至医院进行复检。医院医院年为原告切除的左乳肿块系浸润性小叶原位癌。

原告于年5月26日至年5月6日及年5月7日至年9月6日治疗的各项医院按70%的责任得到赔偿。现原告于年9月7日至年9月6日在x医院、x医院、x医院、医院治疗。

住院天,其中异地住院天,x住院天,除去在住院期间看门诊及购药天数,异地门诊及购药天数为43天,x门诊和购药天数为天。原告治疗期间一直由原告丈夫赵某山进行陪护。

二、患方观点

原、被告之间已历经二个阶段的诉讼,本次为第三阶段的诉讼请求。由于被告的严重错误,造成原告孙某香的癌细胞已扩散到淋巴、骨、肺部、头部等多处,并且由于癌细胞转移到腰椎骨,致使原告行动不便,生活不能自理。治愈不可能,随时都有生命危险。原告孙某香于年9月7日至年9月6日所发生的损失计.27元,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按%的责任赔偿。

三、医院辩称

1、原告孙某香要求被告按%承担赔偿责任明显错误。

2、原告孙某香的各项损失的范围及金额也存在明显的错误,请求法院予以核减。

3、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部分不属实,不符合法律规定。

4、原告误工费不应当被支持。xx水暖灯饰电器批发部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者为原告丈夫赵某山,原告无证据证明系其与赵某山共同经营。原告按城镇非私营在岗职工批发和零售业的标准元/年计算误工费不合法,应按元/年计算。

5、原告在这三年中,医院住院仅为天,因原告未提供司法鉴定,对其在家期间的护理费应不予计算。原告应按元/年计算护理费,且不能同时计算二个护理人员的费用,护理费元不应计算。

6、住院期间伙食补助的天数应为天,而不是天。

7、原告主张三年的营养费缺乏依据。

四、庭审意见

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医院对原告孙某香乳腺肿块的病变性质出现误诊,医院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在确定责任比例时并非仅仅依据医学过错参与程度的鉴定意见进行,而是综合考虑各种原因力。

本院酌情确定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医院已对原告之前的损失按70%进行了赔偿,原告孙某香这次诉请的损失仍按70%的责任进行赔偿相对合理,原告要求医院按%的责任进行赔偿,本院不予支持。

医院主张按x省x司法鉴定机构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中过错参与度40%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本院认为该参与度仅供法院参考,并不具有必然采信的可信度,故对医院的答辩主张不予采纳。

五、法院判决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判决,被告x医院赔偿原告孙某香自年9月7日至年9月6日因治疗癌症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等损失共计.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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